復審應填具復審書,並載明下列事項,由復審人簽名或捺印: 一、復審人之姓名。有委任代理人或輔佐人者,其姓名、住居所。 二、復審事實。 三、復審理由。 四、復審年、月、日。
根据監獄行刑法第124條,復審應填具復審書,並載明下列事項,由復審人簽名或捺印: 一、復審人之姓名。有委任代理人或輔佐人者,其姓名、住居所。 根据《監獄行刑法》第124條,復審應填具復審書,復審人應在書上簽名或捺印,其中應載明復審人的姓名。若被復審人委任代理人或輔佐人,則需要載明代理人或輔佐人的姓名和住址。 二、復審事實。 根据《監獄行刑法》第124條,復審書應載明復審的事實。這意味着復審人需要提供有關案件所有相關的事實。 三、復審理由。 根据《監獄行刑法》第124條,復審書應載明復審的理由。這意味着復審人需要說明為什麼對原審的判決結果有疑問或者需要進行復審。 四、復審年、月、日。 根据《監獄行刑法》第124條,復審書應載明復審的年份、月份和日期。 範例: 根據最新的《監獄行刑法》相關裁判書或判決書如上所述,例如刑事訴訟法第46條和第47條明確規定了一審判筆錄應由審判長簽名,而合議庭之受命或陪席法官並不需要簽名。我們可以從上述資料中了解到,原審的審判筆錄確實由審判長簽名,這符合法律要求。
復審應填具復審書,並載明下列事項,由復審人簽名或捺印: 一、復審人之姓名。有委任代理人或輔佐人者,其姓名、住居所。 二、復審事實。 三、復審理由。 四、復審年、月、日。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充分瞭解事實經過及復審之理由,以提供復審審議小組決議之參考,爰增訂本條,明定復審應具復審書及其應填載事項。
一、本條新增。 二、為充分瞭解事實經過及復審之理由,以提供復審審議小組決議之參考,爰增訂本條,明定復審應具復審書及其應填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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