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行刑法 第 1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法務部為處理復審事件,應設復審審議小組,置委員九人,由法務部或所屬機關代表四人、學者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五人組成之,由部長指定之委員為主席。其中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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