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們所提供的法律資料,不能確定監獄行刑法第 126 條的具體內容,因此無法針對其進行逐條釋義。
復審審議小組須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復審審議小組會議決議時,迴避之委員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保障復審決議之公平性與公正性,增訂本條明定復審審議小組開會須出席之人數、會議程序及決議方式。
一、本條新增。 二、為保障復審決議之公平性與公正性,增訂本條明定復審審議小組開會須出席之人數、會議程序及決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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