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監獄行刑法第127條的規定,復審審議小組委員應當自行迴避,在下列情況之一時,不得參與決議: 一、復審審議小組委員現在或曾经是被復審人的配偶、四親等內血親、三親等內姻親或家長、家屬。 二、復審審議小組委員現在或曾经是被復審人的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 三、復審審議小組委員現在是被復審人、被復審人的申訴對象或者被復審人曾經提起過申訴的對象。 如果復審審議小組委員對復審事件有具體事實足以認為其有偏頗之虞,被復審人可以提出申請迴避,並且需要舉出相應的原因和事實。 這個申請由復審審議小組決議,如果被拒絕,被復審人可以在五日內向法務部提請覆決。法務部在十日內應當進行適當的處理,除非有正當理由。 如果復審人對法務部的覆決決定不服,只能在對實體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時一併聲明不服。 如果復審審議小組委員有第一項情況卻不自行迴避且未經復審人申請迴避,法務部應當按照職權命令其迴避。 參考資料: 《監獄行刑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20014
復審審議小組委員於復審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決議: 一、復審審議小組委員現為或曾為復審人之配偶、四親等內血親、三親等內姻親或家長、家屬。 二、復審審議小組委員現為或曾為復審人之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 三、復審審議小組委員現為復審人、其申訴對象、或復審人曾提起申訴之對象。 有具體事實足認復審審議小組委員就復審事件有偏頗之虞者,復審人應舉其原因及事實,向復審審議小組申請迴避。 前項申請,由復審審議小組決議之。 不服復審審議小組之駁回決定者,得於五日內提請法務部覆決,法務部除有正當理由外,應於十日內為適當之處置。 復審人不服法務部所為覆決決定,僅得於對實體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時,一併聲明不服。 復審審議小組委員有第一項情形不自行迴避,而未經復審人申請迴避者,應由法務部依職權命其迴避。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維持復審審議小組超然中立之客觀公正性,俾使復審事件之審議不受個人因素影響或產生偏頗,爰明定復審審議小組委員自行迴避、復審人申請委員迴避及依職權命其迴避等相關事項。
一、本條新增。 二、為維持復審審議小組超然中立之客觀公正性,俾使復審事件之審議不受個人因素影響或產生偏頗,爰明定復審審議小組委員自行迴避、復審人申請委員迴避及依職權命其迴避等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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