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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行刑法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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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復審後,於決定書送達復審人前,復審人得撤回之。復審經撤回者,不得就同一原因事實重行提起復審。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該條規定了在提起復審後,復審人可以在決定書送達前撤回復審。如果復審已經被撤回,則不得就同一原因事實再次提起復審。

立法沿革 1

(1081217 全文修正)

提起復審後,於決定書送達復審人前,復審人得撤回之。復審經撤回者,不得就同一原因事實重行提起復審。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避免復審人屢就同一原因事實重覆復審,造成公務機關不勝其擾且浪費行政資源,參酌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四十七條及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十八條等規定,增訂本條。

  • 復審名詞
  • 送達名詞
(1081217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為避免復審人屢就同一原因事實重覆復審,造成公務機關不勝其擾且浪費行政資源,參酌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四十七條及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十八條等規定,增訂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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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行刑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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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監獄行刑法第 128 條規定:「提起復審後,於決定書送達復審人前,復審人得撤回之。復審經撤回者,不得就同一原因事實重行提起復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監獄行刑法第 1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監獄行刑法第 128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