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復審後,於決定書送達復審人前,復審人得撤回之。復審經撤回者,不得就同一原因事實重行提起復審。
該條規定了在提起復審後,復審人可以在決定書送達前撤回復審。如果復審已經被撤回,則不得就同一原因事實再次提起復審。
提起復審後,於決定書送達復審人前,復審人得撤回之。復審經撤回者,不得就同一原因事實重行提起復審。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避免復審人屢就同一原因事實重覆復審,造成公務機關不勝其擾且浪費行政資源,參酌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四十七條及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十八條等規定,增訂本條。
一、本條新增。 二、為避免復審人屢就同一原因事實重覆復審,造成公務機關不勝其擾且浪費行政資源,參酌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四十七條及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十八條等規定,增訂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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