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監獄行刑法第129條的內容,可以得出以下解釋: 1. 根據第一項規定,復審審議小組對於受理的復審案件應在次日起計算的兩個月內做出決定。這表示復審小組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對案件的審議與決定。 範例:如果復審案件在2022年1月1日被受理,根據法條規定,復審審議小組必須在2022年3月1日之前做出決定。 2. 根據第二項規定,如果復審審議小組在補正後仍未做出決定,則復審期間的計算將從補正期限屆滿之次日重新起算。 範例:如果復審案件在2022年1月1日被受理,復審審議小組發現需要補正,並在2022年1月15日完成補正。根據法條規定,復審審議小組在2022年3月16日之前必須做出決定,因為補正期間不計入復審期限。 3. 第三項規定表示,如果復審案件無法在第一項期限內做出決定,復審審議小組可以延長期限,但最長延長期限不能超過兩個月。復審審議小組必須通知復審人有關延長的決定。 範例:復審案件在2022年1月1日受理,復審審議小組在2022年3月1日前無法完成審議,並決定延長復審期限。根據法條規定,復審審議小組最長可以延長兩個月,即延長到2022年5月1日。 4. 根據第四項規定,如果受刑人不滿意復審決定,或者復審期間超過兩個月仍未做出決定,或者延長復審期限超過兩個月仍未做出決定,受刑人可以依照監獄行刑法的相關規定提起行政訴訟。 範例:復審案件在2022年1月1日受理,但復審審議小組在2022年5月1日之前未能做出決定。根據法條規定,受刑人可以依照監獄行刑法的相關規定提起行政訴訟,以尋求對其不滿意的復審決定進一步的救濟。
復審審議小組之決定,應自受理復審之次日起二個月內為之。 前項期間,於依第一百二十五條通知補正情形,自補正之次日起算。未為補正者,自補正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 復審事件不能於第一項期間內決定者,得予延長,並通知復審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二個月。 受刑人不服復審決定,或提起復審逾二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復審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依本法規定提起行政訴訟。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顧及復審人權益及受理機關之處理時效,增訂本條明定復審審議小組作成決定之起算點、期間及得提起行政訴訟救濟之規定。
一、本條新增。 二、為顧及復審人權益及受理機關之處理時效,增訂本條明定復審審議小組作成決定之起算點、期間及得提起行政訴訟救濟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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