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監獄行刑法第130條,復審審議小組在審議時應通知復審人、委任代理人及輔佐人陳述意見。陳述意見可以以書面、影音、視訊、電話或其他方式進行。如果以書面以外的方式陳述意見,應該將其作成紀錄。陳述人必須閱覽並確認紀錄的內容無誤,然後簽名或捺印。如果陳述人拒絕簽名或捺印,則應在紀錄上註明拒絕的原因。如果陳述人對紀錄有異議,應該提出更正。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法務部監獄行刑法(最新修正版) 「監獄行刑法(最新修正版)」,中華民國法務部,2020 年 12 月修訂。
復審審議小組審議時,應通知復審人、委任代理人及輔佐人陳述意見,其陳述意見得以書面、影音、視訊、電話或其他方式為之。 前項以書面以外方式陳述意見者,應作成紀錄,經向陳述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陳述人簽名或捺印;其拒絕簽名或捺印者,應記明其事由。陳述人對紀錄有異議者,應更正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規定復審審議小組審議時,應通知復審人、委任代理人及輔佐人陳述意見,及其陳述意見方式。 三、第二項明定以書面以外方式陳述意見者,應作成紀錄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規定復審審議小組審議時,應通知復審人、委任代理人及輔佐人陳述意見,及其陳述意見方式。 三、第二項明定以書面以外方式陳述意見者,應作成紀錄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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