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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行刑法 第 13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復審審議小組審議時,應通知復審人、委任代理人輔佐人陳述意見,其陳述意見得以書面、影音、視訊、電話或其他方式為之。
  2. 前項以書面以外方式陳述意見者,應作成紀錄,經向陳述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陳述人簽名或捺印;其拒絕簽名或捺印者,應記明其事由。陳述人對紀錄有異議者,應更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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