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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行刑法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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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復審審議小組審議時,應通知復審人、委任代理人輔佐人陳述意見,其陳述意見得以書面、影音、視訊、電話或其他方式為之。
  2. 2.前項以書面以外方式陳述意見者,應作成紀錄,經向陳述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陳述人簽名或捺印;其拒絕簽名或捺印者,應記明其事由。陳述人對紀錄有異議者,應更正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監獄行刑法第130條,復審審議小組在審議時應通知復審人、委任代理人及輔佐人陳述意見。陳述意見可以以書面、影音、視訊、電話或其他方式進行。如果以書面以外的方式陳述意見,應該將其作成紀錄。陳述人必須閱覽並確認紀錄的內容無誤,然後簽名或捺印。如果陳述人拒絕簽名或捺印,則應在紀錄上註明拒絕的原因。如果陳述人對紀錄有異議,應該提出更正。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法務部監獄行刑法(最新修正版) 「監獄行刑法(最新修正版)」,中華民國法務部,2020 年 12 月修訂。

立法沿革 1

(1081217 全文修正)

復審審議小組審議時,應通知復審人、委任代理人及輔佐人陳述意見,其陳述意見得以書面、影音、視訊、電話或其他方式為之。   前項以書面以外方式陳述意見者,應作成紀錄,經向陳述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陳述人簽名或捺印;其拒絕簽名或捺印者,應記明其事由。陳述人對紀錄有異議者,應更正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規定復審審議小組審議時,應通知復審人、委任代理人及輔佐人陳述意見,及其陳述意見方式。   三、第二項明定以書面以外方式陳述意見者,應作成紀錄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 復審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輔佐人名詞
  • 異議名詞
(1081217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規定復審審議小組審議時,應通知復審人、委任代理人及輔佐人陳述意見,及其陳述意見方式。   三、第二項明定以書面以外方式陳述意見者,應作成紀錄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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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行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監獄行刑法第 130 條規定:「復審審議小組審議時,應通知復審人、委任代理人及輔佐人陳述意見,其陳述意見得以書面、影音、視訊、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監獄行刑法第 1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監獄行刑法第 13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