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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對於入監前曾受羈押受刑人,應依看守所移送之被告性行考表等資料,於調查期間內切實考核其行狀,如富有責任觀念,且有適於共同生活之情狀時,經監務委員會之決議,得使其進列適當之階級。但不得進列二級以上。
  2. 依前項規定進列適當之階級者,應檢具有關資料及監務委員會會議紀錄報請法務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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