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對於各級受刑人,應按其階級運用教室、工場、監房等現有設備,予以分別處遇。
根據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監獄對於各級受刑人,應按照其階級的不同,運用現有的教室、工場、監房等設備,進行分別的處遇。這意味著監獄會根據受刑人的級別,提供不同的環境和機會,以便進行教育、培訓和管理。例如,高級受刑人可能被分配到更先進的教室或工場,而低級受刑人則可能被限制在更基本的監房中。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維持監獄的管理秩序,並根據受刑人的等級提供適當的處遇,以促進他們的矯正和再社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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