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條例第十五條所規定之「標識」,使用布質長方型。長四公分,寬八公分,以紅色為第一級,藍色為第二級,黃色為第三級,白色為第四級,由各級受刑人於胸前右上方佩帶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