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十五條所規定之「標識」,使用布質長方型。長四公分,寬八公分,以紅色為第一級,藍色為第二級,黃色為第三級,白色為第四級,由各級受刑人於胸前右上方佩帶之。
依據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12條,本條例第十五條所規定的「標識」是指一種布質的長方形標識,長度為四公分,寬度為八公分,根據受刑人的級別不同,標識的顏色也有所不同,紅色為第一級,藍色為第二級,黃色為第三級,白色為第四級,受刑人需要將標識佩帶在胸前右上方。具體的範例與參考資料則需要參考行刑累進處遇條例與相關法規的最新版本以獲取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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