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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累進處遇受刑人,遇有移送他監時,應將關於累進處遇審查之一切文件一併移送,受移送之監獄,對原監移送之成績記分總表應繼續使用,用畢後接用新表,以保持原始資料完整,而利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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