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22條,受刑人的教化、作業和操行成績分數須由相關人員依據平日實際情形進行考核記分。具體來說: 1. 作業成績分數:由作業導師與工場主管共同考核登記,再由作業科長初核。 範例:例如,受刑人在監獄中參與勞動活動,根據作業導師和工場主管對其在工作表現的評估,將其作業成績分數登記。這些成績分數的初核則由作業科長負責。 2. 教化成績分數:由教誨師與監房及工場主管進行考核登記,再由教化科長初核。 範例:例如,在監獄中的教育訓練課程中,教誨師和監房及工場主管將根據受刑人的參與度和在教育訓練中的表現,進行教化成績分數的評估和登記。然後,這些成績分數經教化科長進行初核。 3. 操行成績分數:由監房及工場主管進行考核登記,再由戒護科長初核。 範例:舉個例子,監獄的監房及工場主管根據受刑人在獄中的言行舉止和遵守紀律的情況,進行操行成績分數的評估和登記。這些成績分數經由戒護科長進行初核。 2. 根據前款各項成績分數的初核後,將提交給累進處遇審查會進行覆核,最終由監務委員會審定。 範例:舉個例子,所有的教化、作業和操行成績分數經過初核後,將提交給累進處遇審查會進行覆核,以確保考核的公正性和準確性。最終,這些成績分數將由監務委員會進行審定,並根據結果作出相應的處遇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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