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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受刑人之教化、作業、操行各項成績分數,分別由左列人員依平日實際情形考記分: 一、作業成績分數:由作業導師會同工場主管考查登記,由作業科長初核。 二、教化成績分數:由教誨師會同監房及工場主管考查登記,由教化科長初核。 三、操行成績分數:由監房及工場主管考查登記,由戒護科長初核。
  2. 前項各成績分數經初核後,由累進處遇審查會覆核,監務委員會審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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