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 21-1 條共分為三項,針對受刑人適用本條例第十九條之一、第十九條之二,定其累進處遇責任分數時,所使用的教化、操行成績分數核記標準。 根據該條第1項,針對適用第十九條之一定其累進處遇責任分數的受刑人,其教化、操行成績分數的核記標準是適用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修正生效之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然而,具體的核記標準在文中並未給出相關資訊。 根據該條第2項,針對適用第十九條之二定其累進處遇責任分數的受刑人,其教化、操行成績分數的核記標準是適用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九日修正生效之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同樣地,具體的核記標準在文中並未提供。 根據該條第3項,當受刑人執行二以上徒刑且適用第十九條、第十九條之一第一項、第十九條之二第一項來定其累進處遇責任分數時,其教化、操行成績分數的核記標準也要適用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九日修正生效之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具體的核記標準仍需參考法規文件中的第二十一條。 根據以上資訊,目前對於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 21-1 條的具體內容無法確定,因為該條沒有明確提供教化、操行成績分數的核記標準,需要參考相關法規文件中的第二十一條來了解該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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