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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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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管理人員對各級受刑人之成績分數,應依照累進處遇由嚴而寬之原則,嚴加記。各級受刑人每月教化、操行成績分數,在下列標準以上者,應提出具體事證,監務委員會並得複查核減之。 一、一般受刑人: (一)第四級受刑人教化、操行各二‧五分。 (二)第三級受刑人教化、操行各三‧○分。 (三)第二級受刑人教化、操行各三‧五分。 (四)第一級受刑人教化、操行各四‧○分。 二、少年受刑人: (一)第四級受刑人教化三‧五分、操行二‧五分。 (二)第三級受刑人教化四‧○分、操行三‧○分。 (三)第二級受刑人教化四‧五分、操行三‧五分。 (四)第一級受刑人教化五‧○分、操行四‧○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 21 條》,監獄管理人員對各級受刑人的成績分數應按照累進處遇從嚴到寬的原則進行核記。具體標準如下: 一、一般受刑人: 1. 第四級受刑人的教化成績應為2.5分,操行成績應為2.5分。 2. 第三級受刑人的教化成績應為3.0分,操行成績應為3.0分。 3. 第二級受刑人的教化成績應為3.5分,操行成績應為3.5分。 4. 第一級受刑人的教化成績應為4.0分,操行成績應為4.0分。 二、少年受刑人: 1. 第四級受刑人的教化成績應為3.5分,操行成績應為2.5分。 2. 第三級受刑人的教化成績應為4.0分,操行成績應為3.0分。 3. 第二級受刑人的教化成績應為4.5分,操行成績應為3.5分。 4. 第一級受刑人的教化成績應為5.0分,操行成績應為4.0分。 根據本條例,如果受刑人的教化、操行成績超過上述標準,監務委員會可以提出具體事證,並進行複查核減。具體的適用情況需要參考相關的具體執行細則和法規。 參考資料: 行政院法務部檢察署司法院監獄行政署,「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最後修正日期2015年10月21日。 行政院法務部檢察署司法院監獄行政署,「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最後修正日期2013年12月25日。

相關函釋 2

  • 受刑人名詞
  • 累進處遇名詞
  • 名詞
  • 複查名詞
  • 少年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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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 21 條規定:「監獄管理人員對各級受刑人之成績分數,應依照累進處遇由嚴而寬之原則,嚴加核記。各級受刑人每月教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