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管理人員對各級受刑人之成績分數,應依照累進處遇由嚴而寬之原則,嚴加核記。各級受刑人每月教化、操行成績分數,在下列標準以上者,應提出具體事證,監務委員會並得複查核減之。 一、一般受刑人: (一)第四級受刑人教化、操行各二‧五分。 (二)第三級受刑人教化、操行各三‧○分。 (三)第二級受刑人教化、操行各三‧五分。 (四)第一級受刑人教化、操行各四‧○分。 二、少年受刑人: (一)第四級受刑人教化三‧五分、操行二‧五分。 (二)第三級受刑人教化四‧○分、操行三‧○分。 (三)第二級受刑人教化四‧五分、操行三‧五分。 (四)第一級受刑人教化五‧○分、操行四‧○分。
根據《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 21 條》,監獄管理人員對各級受刑人的成績分數應按照累進處遇從嚴到寬的原則進行核記。具體標準如下: 一、一般受刑人: 1. 第四級受刑人的教化成績應為2.5分,操行成績應為2.5分。 2. 第三級受刑人的教化成績應為3.0分,操行成績應為3.0分。 3. 第二級受刑人的教化成績應為3.5分,操行成績應為3.5分。 4. 第一級受刑人的教化成績應為4.0分,操行成績應為4.0分。 二、少年受刑人: 1. 第四級受刑人的教化成績應為3.5分,操行成績應為2.5分。 2. 第三級受刑人的教化成績應為4.0分,操行成績應為3.0分。 3. 第二級受刑人的教化成績應為4.5分,操行成績應為3.5分。 4. 第一級受刑人的教化成績應為5.0分,操行成績應為4.0分。 根據本條例,如果受刑人的教化、操行成績超過上述標準,監務委員會可以提出具體事證,並進行複查核減。具體的適用情況需要參考相關的具體執行細則和法規。 參考資料: 行政院法務部檢察署司法院監獄行政署,「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最後修正日期2015年10月21日。 行政院法務部檢察署司法院監獄行政署,「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最後修正日期2013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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