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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監獄管理人員對各級受刑人之成績分數,應依照累進處遇由嚴而寬之原則,嚴加記。各級受刑人每月教化、操行成績分數,在下列標準以上者,應提出具體事證,監務委員會並得複查核減之。 一、一般受刑人: (一)第四級受刑人教化、操行各二‧五分。 (二)第三級受刑人教化、操行各三‧○分。 (三)第二級受刑人教化、操行各三‧五分。 (四)第一級受刑人教化、操行各四‧○分。 二、少年受刑人: (一)第四級受刑人教化三‧五分、操行二‧五分。 (二)第三級受刑人教化四‧○分、操行三‧○分。 (三)第二級受刑人教化四‧五分、操行三‧五分。 (四)第一級受刑人教化五‧○分、操行四‧○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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