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遇有減刑,縮短刑期而應調整類別時,其已抵銷之責任分數,應按其比率依本條例第十九條之規定予以換算。
根據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20條,當受刑人因減刑而縮短刑期,需要調整其刑期計算類別時,已經抵銷的責任分數應按比率換算,根據該條例第19條的規定進行計算。這表示在調整刑期計算類別之前,必須先將已抵銷的責任分數換算成符合新類別的比率。然而,具體的換算方式在參考資料中並未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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