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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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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監已受累進處遇各級受刑人之成績記分標準,應於本條例公布實施後之次月,依本條例第二十條之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行刑累进处遇条例施行细则第19条的规定,监狱已执行累进处遇的各级受刑人的成绩记分标准,应在该细则公布实施后的次月,根据该细则第20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參考資料: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2019年12月27日,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K0020044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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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 19 條規定:「在監已受累進處遇各級受刑人之成績記分標準,應於本條例公布實施後之次月,依本條例第二十條之規定辦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