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監已受累進處遇各級受刑人之成績記分標準,應於本條例公布實施後之次月,依本條例第二十條之規定辦理。
根据行刑累进处遇条例施行细则第19条的规定,监狱已执行累进处遇的各级受刑人的成绩记分标准,应在该细则公布实施后的次月,根据该细则第20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參考資料: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2019年12月27日,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K002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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