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辦理累進處遇時需要備置以下文書:審查會議紀錄、監務委員會會議紀錄、作業課程表、受刑人入監調查表、編級名冊、進級名冊、不編級名冊。當監獄派遣受刑人外役時,該管人員應攜帶相關文件以便記錄,以便總表製作。參考資料:《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