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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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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辦理累進處遇除依照規定表式外,並應備置左列文書,分別裝訂,以備查閱。 一、審查會議紀錄。 二、監務委員會會議紀錄。 三、作業課程表。 四、受刑人入監調查表。 五、編級名冊。 六、進級名冊。 七、不編級名冊。
  2. 2.監獄派遣受刑人外役時,應由該管人員攜帶前項有關文書隨時記載,以便彙製總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辦理累進處遇時需要備置以下文書:審查會議紀錄、監務委員會會議紀錄、作業課程表、受刑人入監調查表、編級名冊、進級名冊、不編級名冊。當監獄派遣受刑人外役時,該管人員應攜帶相關文件以便記錄,以便總表製作。參考資料:《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

  • 累進處遇名詞
  • 受刑人名詞
  • 攜帶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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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 26 條規定:「辦理累進處遇除依照規定表式外,並應備置左列文書,分別裝訂,以備查閱。 一、審查會議紀錄。 二、監…」(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