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累進處遇之受刑人,因患病需要較長期間治療,無法參加作業,經衛生科證明,提經監務委員會決議者,其作業成績依本條例第二十條所定作業最高分數二分之一計算。
根據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25條,若受累進處遇之受刑人因患病需要長期治療而無法參加作業,經衛生科證明並提經監務委員會決議者,該受刑人的作業成績將依照本條例第二十條所定的作業最高分數的一半計算。 根據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刑事附民上訴字第1297号判決,如果一名受刑人因患病需要長期治療,經過衛生科證明,並且經過監務委員會的決議,可以將其作業成績計算為本條例第二十條所定的作業最高分數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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