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30條的規定,針對教化科應將合於縮短刑期的受刑人資料交由總務科製作縮短刑期名冊,並辦理相關名籍登記。此外,也應備置紀錄總表來記錄辦理受刑人縮短刑期的情況,且該紀錄總表應裝訂於身分簿的首頁,由辦理名籍的人員按月逐欄登記,不得有遺漏。 這個法規並沒有提供具體的例子,所以無法舉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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