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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第 3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教化科應將合於縮短刑期受刑人之資料,交由總務科製作縮短刑期名冊二份,一份報部,一份附卷,並辦理名籍登記。
  2. 辦理受刑人縮短刑期,應備置紀錄總表,其表式另訂之。
  3. 前項紀錄總表應裝訂於身分簿內之首頁,由辦理名籍人員按月依表式逐欄登記,不得遺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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