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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第 2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經縮短刑期之受刑人,監獄應於次月十五日以前造具名冊一份,連同監務委員會之決議紀錄,報請法務部備。
  2. 縮短刑期名冊格式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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