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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第 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辦理受刑人縮短刑期依月曆計算,每執行一個月,按本條例第二十八條之一所定縮短刑期日數,分別縮短各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期。
  2. 殘餘刑期不滿一個月者,不得辦理縮短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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