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51條》,有以下兩項規定: 1. 累進處遇審查會應該對受刑人的成績分數、編級、進級、降級、違規事件等事項進行仔細的審核,必要時可以要求承辦人員列席備詢。 2. 會議紀錄經過監務委員會審定後,一併報請法務部核備。 根據《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51條》的這兩項規定,累進處遇審查會負責審核受刑人的相關事項,並對其成績分數、編級、進級、降級、違規事件等進行評估。審查會可以要求承辦人員參加會議並作出說明。會議紀錄經過監務委員會審定後,再提交給法務部核備。 這條法規並未提供具體的範例,因此無法舉出與參考資料有關的例子。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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