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定留級依左列程序辦理: 一、停止進級之受刑人,典獄長認為情有可恕者,得於一定期間內不為停止進級之宣告。 二、前款所稱一定期間,應經監務委員會決定,但不得超過三個月。 三、留級期間仍應計算其成績分數。 四、留級期間所在級之責任分數抵銷後,仍不予進級,予以原級處遇,如有餘分,於其留級屆滿後,准予抵銷所進級之責任分數。 五、留級期間內再有違反紀律時,應為停止進級,並不計算分數之宣告,有紊亂秩序之情事者,得予降級。
根據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52條:留級程序的具體安排如下: 一、停止進級之受刑人,如果典獄長認為情有可恕,可以在一定期間內不宣布停止進階。 例如,當受刑人違反紀律但情節輕微,典獄長可以考慮不停止進級的宣告。 二、"一定期間"指的是需要監務委員會做出決定的時間,但不得超過三個月。 例如,如果典獄長決定不宣布停止進級,這個決定需要監務委員會批准,但是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 三、留級期間仍要計算受刑人的成績分數。 即使停止進級,受刑人在留級期間仍需要按照原本的規定計算成績分數。 四、在留級期間,所在級別的責任分數抵銷之後,如果仍然不予進級,則繼續按照原本的級別對待。如果有餘分,待留級期滿後,可以用來抵銷進級後的責任分數。 例如,如果受刑人在留級期間尚有未抵銷的責任分數,當留級期滿後,可以使用這些餘分來抵銷進級後的責任分數。 五、留級期間內再次違反紀律的話,應當宣布停止進級,並且不計算分數。如果有嚴重破壞秩序的情況,還可以進行降級處理。 例如,如果受刑人在留級期間再次違反紀律,就應該宣布停止進級,並且不計算分數。如果情況更為嚴重,可能還會降級處理。 參考資料: 1.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40022) 2. 刑法第79條第1項(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30011)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