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降級之受刑人有悛悔實據時,經監務委員會審定後,令復原級,並回復銷除之成績分數,如回復銷除之成績分數,連同降級期間所得分數,合計超過令復原級之責任分數者,於准予進級時,可抵銷所進級之責任分數。
根據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55條,受刑人若能提供悔改的實據,經由監務委員會審定後,可以恢復原本的級別,並且回復之前被銷除的成績分數。如果恢復後的成績分數加上降級期間獲得的分數,總分超過被恢復級別所要求的責任分數,則在准許進級時可以抵銷所進級的責任分數。例如,假設一位受刑人在原先的級別下被銷除了某些成績分數,但在降級期間表現出悔改,提供了相關的實證,監務委員會經審定後恢復了原本的級別。在其他進級條件符合的情況下,如果恢復後的成績分數加上降級期間獲得的分數超過新的進級要求的責任分數,則可以將超出的分數抵銷進級時所要求的責任分數。藉此,受刑人可以因表現出的悔改而在進級時得到更好的待遇。 參考資料: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5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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