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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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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級受刑人,以在原級已抵銷之責任分數抵銷降級後本級之責任分數,如有餘分不予計算,但視為抵銷淨盡降級後本級之責任分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54條,對於被降級的受刑人,將原級已抵銷的責任分數用於抵銷降級後的本級責任分數。如果抵銷結果有餘分,則不計算,但視為已將降級後的本級責任分數抵銷淨盡。這一規定的目的是讓降級的受刑人能夠根據其原先的累進處遇成績來獲得相應的減輕刑期的效益。 參考資料: -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法務部資料開放平臺)

  • 降級名詞
  • 受刑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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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 54 條規定:「降級之受刑人,以在原級已抵銷之責任分數抵銷降級後本級之責任分數,如有餘分不予計算,但視為抵銷淨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 5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