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級之受刑人,以在原級已抵銷之責任分數抵銷降級後本級之責任分數,如有餘分不予計算,但視為抵銷淨盡降級後本級之責任分數。
依據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54條,對於被降級的受刑人,將原級已抵銷的責任分數用於抵銷降級後的本級責任分數。如果抵銷結果有餘分,則不計算,但視為已將降級後的本級責任分數抵銷淨盡。這一規定的目的是讓降級的受刑人能夠根據其原先的累進處遇成績來獲得相應的減輕刑期的效益。 參考資料: -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法務部資料開放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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