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羈押法第107條,其中包含以下两个項款: 1. 根据第一项规定,看守所在收到前一項規定的通知书后,应立即釋放被告。在釋放被告之前,看守所应与被告入所时所建立的人別辨識資料作核对,以确保被告的身份确认。 2. 根据第二项规定,法院或檢察官在庭上釋放被告时,应立即通知看守所进行釋放。 針對第一項的參考資料,可以參考《台灣刑事訴訟法全文編》第107條。而針對第二項的範例,則可以在相關法院或檢察官的執行記錄中找到。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