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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法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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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看守所收受前條通知書後,應立即釋放被告,釋放前應與入所時所建立之人別辨識資料對明確。
  2. 2.法院或檢察官當庭釋放被告者,應即通知看守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羈押法第107條,其中包含以下两个項款: 1. 根据第一项规定,看守所在收到前一項規定的通知书后,应立即釋放被告。在釋放被告之前,看守所应与被告入所时所建立的人別辨識資料作核对,以确保被告的身份确认。 2. 根据第二项规定,法院或檢察官在庭上釋放被告时,应立即通知看守所进行釋放。 針對第一項的參考資料,可以參考《台灣刑事訴訟法全文編》第107條。而針對第二項的範例,則可以在相關法院或檢察官的執行記錄中找到。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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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羈押法第 107 條規定:「看守所收受前條通知書後,應立即釋放被告,釋放前應與入所時所建立之人別辨識資料核對明確。法院或檢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羈押法第 10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