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法 第 10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看守所收受前條通知書後,應立即釋放被告,釋放前應與入所時所建立之人別辨識資料核對明確。
- 法院或檢察官當庭釋放被告者,應即通知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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