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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法 第 10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看守所收受前條通知書後,應立即釋放被告,釋放前應與入所時所建立之人別辨識資料對明確。
  2. 法院或檢察官當庭釋放被告者,應即通知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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