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移送監獄執行時,應附送人相表、身分單、生活輔導紀錄及獎懲紀錄,以作為執行之參考。
羈押法第108條規定,當被告被移送到監獄執行刑罰時,應隨同附上人相表、身分單、生活輔導紀錄和獎懲紀錄,作為執行刑罰時的參考。這些文件的提供有助於監獄掌握被告的身份和詳細資料,並有助於安排適當的生活輔導和刑罰執行方式。這條法規旨在確保刑罰的執行能夠公正和合理。具體的範例可能在法律文件的補充內容或執行指引中有所提及。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