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法 第 108 條
被告移送監獄執行時,應附送人相表、身分單、生活輔導紀錄及獎懲紀錄,以作為執行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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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羈押法第108條規定,當被告被移送到監獄執行刑罰時,應隨同附上人相表、身分單、生活輔導紀錄和獎懲紀錄,作為執行刑罰時的參考。這些文件的提供有助於監獄掌握被告的身份和詳細資料,並有助於安排適當的生活輔導和刑罰執行方式。這條法規旨在確保刑罰的執行能夠公正和合理。具體的範例可能在法律文件的補充內容或執行指引中有所提及。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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