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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法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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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看守所有法院或檢察官之釋放通知書,不得將被告釋放。
  2. 2.前項通知書格式由法務部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1. 羈押法第106條規定,如果看守所沒有法院或檢察官發出的釋放通知書,則不能釋放被告。這表示被告必須經過法院或檢察官的許可,才能被釋放出看守所。 2. 根據這條法規,釋放通知書的格式由法務部來訂定。這意味著法務部有權制定一個統一的通知書格式,以確保被告釋放流程的一致性。

  • 名詞
  • 通知書名詞
  • 被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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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羈押法第 106 條規定:「看守所非有法院或檢察官之釋放通知書,不得將被告釋放。前項通知書格式由法務部定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羈押法第 10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