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羈押法第106條規定,如果看守所沒有法院或檢察官發出的釋放通知書,則不能釋放被告。這表示被告必須經過法院或檢察官的許可,才能被釋放出看守所。 2. 根據這條法規,釋放通知書的格式由法務部來訂定。這意味著法務部有權制定一個統一的通知書格式,以確保被告釋放流程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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