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法第105條規定如下: 1. 依第一百零二條規定提起之訴訟,為簡易訴訟程序事件,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行政訴訟法簡易訴訟程序之規定,其裁判費用減徵二分之一。 根據羈押法第105條第1款的規定,當這類案件依據第102條提起訴訟時,它屬於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本法或其他法律沒有另外的規定,那麼適用行政訴訟法簡易訴訟程序的相關規定。此外,根據該條款,在裁判費用方面,可以減免一半。 例如,如果某人被羈押在監獄中,並提出審判請求,以尋求釋放。這個案件屬於依照羈押法第102條提起的訴訟,因此根據羈押法第105條第1款,這是一個適用簡易訴訟程序的事件。在這種情況下,行政訴訟法簡易程序相關規定將適用於這個案件。 2. 前項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並得引用申訴決定書所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對案情重要事項申訴決定書未予論述,或不採被告之主張、有利於被告之證據,應補充記載其理由。 根據羈押法第105條第2款的規定,裁判可以不經過言詞辯論來進行。在這種情況下,裁判可以引用申訴決定書中所記錄的事實、證據和理由。如果申訴決定書沒有論述與案情重要的事項,或者沒有採納被告的主張或有利於被告的證據,裁判應該補充記載其理由。 例如,當某人被控犯有嚴重的罪行並被羈押時,他提出了一份釋放請求。在審理釋放請求案件時,裁判可以根據羈押決定書中所記錄的事實、證據和理由來作出裁決。如果羈押決定書沒有論述案情重要的事項,或者沒有採納被告的主張或有利於被告的證據,裁判就應該在裁決中補充記載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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