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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羈押法 第 110 條

  1. 1.釋放衰老、重病、身心障礙不能自理生活之被告前,應通知家屬或被告認為適當之人來所接回。無法通知或經通知後拒絕接回者,看守所應檢具相關資料通知被告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社會福利主管機關辦理轉介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2. 2.依其他法規規定於被告釋放前應通知相關個人、法人、團體或機關(構)者,看守所應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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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羈押法第110條的規定,釋放衰老、重病、身心障礙不能自理生活的被告前,應通知家屬或被告認為適當的人來接回。如果無法通知或經通知後拒絕接回,看守所應檢具相關資料通知被告戶籍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社會福利主管機關來辦理轉介安置或其他必要的處置。如果根據其他法規的規定,在釋放被告之前應該通知相關個人、法人、團體或機關(構),看守所應該依照相應的規定辦理。 在這個案例中,如果有釋放衰老、重病、身心障礙的被告,看守所應該通知被告的家屬或被告認為適當的人來接回被告。如果無法通知或者接到通知後拒絕接回被告,看守所應該向被告的戶籍所在地的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提供相關資料,由其來辦理轉介安置或者其他必要的處置。另外,如果根據其他法規的規定需要通知其他相關人士,看守所應該按照相應的法規來辦理。具體的辦理方式和程序,要根據相關法規的具體規定執行。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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