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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法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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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被告在所死亡,看守所應即通知其家屬或最近親屬、辯護人、承辦檢察官及法院,並逕報檢察署指派檢察官相驗。家屬或最近親屬有數人者,得僅通知其中一人。
  2. 2.看守所如知前項被告有委任律師,且其委任事務尚未處理完畢,亦應通知之。
  3. 3.第一項情形,看守所應檢附相關資料,陳報監督機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羈押法第111條,對於被告在看守所死亡的情況,看守所應立即通知其家屬或最近親屬、辯護人、承辦檢察官及法院,并報告檢察署指派檢察官進行驗屍。如果被告有委任律師且委任事務尚未處理完畢,看守所也應通知律師。在第一項情況下,看守所應檢附相關資料,陳報監督機關。 參考資料中沒有具體的例子與羈押法第111條直接相關。

  • 被告名詞
  • 辯護人名詞
  • 相驗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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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羈押法第 111 條規定:「被告在所死亡,看守所應即通知其家屬或最近親屬、辯護人、承辦檢察官及法院,並逕報檢察署指派檢察官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羈押法第 1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