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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法 第 111 條

  1. 1.被告在所死亡,看守所應即通知其家屬或最近親屬、辯護人、承辦檢察官及法院,並逕報檢察署指派檢察官相驗。家屬或最近親屬有數人者,得僅通知其中一人。
  2. 2.看守所如知前項被告有委任律師,且其委任事務尚未處理完畢,亦應通知之。
  3. 3.第一項情形,看守所應檢附相關資料,陳報監督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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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羈押法第111條,對於被告在看守所死亡的情況,看守所應立即通知其家屬或最近親屬、辯護人、承辦檢察官及法院,并報告檢察署指派檢察官進行驗屍。如果被告有委任律師且委任事務尚未處理完畢,看守所也應通知律師。在第一項情況下,看守所應檢附相關資料,陳報監督機關。 參考資料中沒有具體的例子與羈押法第111條直接相關。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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