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法 第 117 條
本法自公布日後六個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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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本法所言公布日,係指本法條文經中央法規機關依法定程序發布,並刊載於中華民國官方公報,即該法條施行之日起算。依照法律解釋原則,公布之意旨在於使全體民眾得以知悉法律內容,以便依法行事。 參考資料: 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00001&flno=101 刑事訴訟法第 76 條第 2 款: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00001&flno=76&sec=5 刑事訴訟法第 76 條第 4 款: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00001&flno=76&sec=5 刑事訴訟法第 108 條第 1 項: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00001&flno=108 刑事訴訟法第 108 條第 2 項: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00001&flno=108 範例: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當被告被認定具有犯罪行為且有羈押必要時,法院可以執行羈押。例如,在本文中第一段提到的被告莊丁山就是因為符合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和第 76 條第 2、4 款之情形,而被判決需要羈押。刑事訴訟法第 108 條第 1 項規定了延長羈押期間及程序,根據本文的描述,法院在判斷仍有繼續羈押必要時,可以依此條款裁定延長羈押。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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