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法 第 3 條
- 1.刑事被告應羈押者,於看守所羈押之。
- 2.少年被告,應羈押於少年觀護所。於年滿二十歲時,應移押於看守所。
- 3.看守所對羈押之被告,應按其性別嚴為分界。
- 4.少年被告羈押相關事項,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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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羈押法第3條的規定,回答如下: 1. 刑事被告應羈押者,於看守所羈押之。 根據羈押法第3條第1款,刑事被告應該被羈押時,應該被送往看守所進行羈押。看守所是一個特定的拘禁設施,用於強制限制被告的自由。 2. 少年被告,應羈押於少年觀護所。於年滿二十歲時,應移押於看守所。 根據羈押法第3條第2款,如果被告是一個未滿二十歲的少年,應該被送往少年觀護所進行羈押。當被告年滿二十歲時,應該被轉移到看守所進行羈押。 3. 看守所對羈押之被告,應按其性別嚴為分界。 根據羈押法第3條第3款,看守所對於被羈押的被告,應該按照其性別進行嚴格的分開管理。 4. 少年被告羈押相關事項,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羈押法第3條第4款規定,關於少年被告的羈押的相關事項,如果其他法律有另外的規定,則應該遵從該法律的規定。 以上解釋根據台灣《羈押法》進行,參考資料為《中華民國羈押法》。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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