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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刑事被告羈押者,於看守所羈押之。
  2. 少年被告,應羈押於少年觀護所。於年滿二十歲時,應移押於看守所。
  3. 看守所對羈押之被告,應按其性別嚴為分界。
  4. 少年被告羈押相關事項,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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