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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羈押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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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之主管機關為法務部。
  2. 2.看守所之監督機關為法務部矯正署。
  3. 3.監督機關應派員視察看守所,每季至少一次。
  4. 4.少年法院法官得隨時訪視其命羈押之少年被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羈押法第2條的解釋,以下是該條各項、款的釋義: 1.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法務部:這表示法務部負責監督和管理羈押法的執行。 2. 看守所之監督機關為法務部矯正署:法務部矯正署是負責監督和管理看守所的機關。 3. 監督機關應派員視察看守所,每季至少一次:這表示監督機關應該派遣人員定期進行視察,以確保看守所的運作符合法律和規定的要求,並且至少每季進行一次視察。 4. 少年法院法官得隨時訪視其命羈押之少年被告:這表示少年法院法官有權隨時訪問被羈押的少年被告,以確保他們的權益和處遇符合法律的要求。 參考資料: - 司法院全國法規資料庫:羈押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60001]。

  • 主管機關名詞
  • 少年名詞
  • 羈押名詞
  • 被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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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羈押法第 2 條規定:「本法之主管機關為法務部。看守所之監督機關為法務部矯正署。監督機關應派員視察看守所,每季至少一次。…」(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羈押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