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法 第 2 條
- 1.本法之主管機關為法務部。
- 2.看守所之監督機關為法務部矯正署。
- 3.監督機關應派員視察看守所,每季至少一次。
- 4.少年法院法官得隨時訪視其命羈押之少年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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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羈押法第2條的解釋,以下是該條各項、款的釋義: 1.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法務部:這表示法務部負責監督和管理羈押法的執行。 2. 看守所之監督機關為法務部矯正署:法務部矯正署是負責監督和管理看守所的機關。 3. 監督機關應派員視察看守所,每季至少一次:這表示監督機關應該派遣人員定期進行視察,以確保看守所的運作符合法律和規定的要求,並且至少每季進行一次視察。 4. 少年法院法官得隨時訪視其命羈押之少年被告:這表示少年法院法官有權隨時訪問被羈押的少年被告,以確保他們的權益和處遇符合法律的要求。 參考資料: - 司法院全國法規資料庫:羈押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60001]。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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