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得自備書籍、報紙、點字讀物或請求使用紙筆及其他必要之用品。但有礙看守所作息、管理或安全之虞者,得限制或禁止之。
根據《中華民國看守所設施管理辦法》第35條,被告在羈押期間,得自備書籍、報紙、點字讀物或請求使用紙筆及其他必要之用品。然而,如果這些物品有可能妨礙看守所的作息、管理或安全,則可能會被限制或禁止使用。具體依據看守所的規定和情況而定。 舉例來說,如果被告有一本書要在看守所閱讀,而該書的內容可能包含危險物品的指示或其他可能影響看守所安全的內容,根據法規,看守所可能會限制或禁止被告使用該書。這是為了確保看守所的運作和安全。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