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羈押法36

快速跳轉

為增進被告之身心健康,看守所應適時辦理各種文化及康樂活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羈押法第36條,看守所應適時辦理各種文化及康樂活動,旨在增進被告的身心健康。這包括提供各種文化娛樂設施和活動,讓被告在羈押期間有機會參與社交和娛樂活動,以減輕其心理壓力和保持身心健康。這些活動可以包括圖書閱讀、電視觀賞、健身運動、音樂欣賞等。 一個與此有關的範例是《監獄法》,該法於2019年修訂,強調了羈押期間對待被告的人道主義精神。根據該法,看守所必須提供有助於被告身心健康的文化和康樂活動,以確保被告的基本人權得到保障。這些活動可能包括時間安排上的彈性,供應營養均衡的飲食,提供基本的衛生設施和醫療護理,以及讓被告參與教育、職業培訓和工作等活動。

  • 被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羈押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羈押法第 36 條規定:「為增進被告之身心健康,看守所應適時辦理各種文化及康樂活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羈押法第 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