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法 第 36 條
為增進被告之身心健康,看守所應適時辦理各種文化及康樂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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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羈押法第36條,看守所應適時辦理各種文化及康樂活動,旨在增進被告的身心健康。這包括提供各種文化娛樂設施和活動,讓被告在羈押期間有機會參與社交和娛樂活動,以減輕其心理壓力和保持身心健康。這些活動可以包括圖書閱讀、電視觀賞、健身運動、音樂欣賞等。 一個與此有關的範例是《監獄法》,該法於2019年修訂,強調了羈押期間對待被告的人道主義精神。根據該法,看守所必須提供有助於被告身心健康的文化和康樂活動,以確保被告的基本人權得到保障。這些活動可能包括時間安排上的彈性,供應營養均衡的飲食,提供基本的衛生設施和醫療護理,以及讓被告參與教育、職業培訓和工作等活動。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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