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羈押法第34條的規定,看守所有責任提供圖書設施、圖書資訊服務或發行出版物,以供被告閱讀。此外,除非法律另有規定,看守所也有責任提供適當的資訊設備供被告使用。 舉例來說,如果一名被羈押的人在看守所期間想要閱讀書籍或參考相關資訊,看守所依據該法條的要求,應該提供相關的圖書資源讓被告使用。同時,如果被告需要使用資訊設備,例如電腦,看守所也應該提供適當的設備讓被告使用,除非法律有其他規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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