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法 第 34 條
- 1.看守所得設置圖書設施、提供圖書資訊服務或發行出版物,供被告閱讀。
- 2.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看守所得提供適當之資訊設備予被告使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羈押法第34條的規定,看守所有責任提供圖書設施、圖書資訊服務或發行出版物,以供被告閱讀。此外,除非法律另有規定,看守所也有責任提供適當的資訊設備供被告使用。 舉例來說,如果一名被羈押的人在看守所期間想要閱讀書籍或參考相關資訊,看守所依據該法條的要求,應該提供相關的圖書資源讓被告使用。同時,如果被告需要使用資訊設備,例如電腦,看守所也應該提供適當的設備讓被告使用,除非法律有其他規定限制。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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