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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法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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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看守所得設置圖書設施、提供圖書資訊服務或發行出版物,供被告閱讀。
  2. 2.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看守所得提供適當之資訊設備予被告使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羈押法第34條的規定,看守所有責任提供圖書設施、圖書資訊服務或發行出版物,以供被告閱讀。此外,除非法律另有規定,看守所也有責任提供適當的資訊設備供被告使用。 舉例來說,如果一名被羈押的人在看守所期間想要閱讀書籍或參考相關資訊,看守所依據該法條的要求,應該提供相關的圖書資源讓被告使用。同時,如果被告需要使用資訊設備,例如電腦,看守所也應該提供適當的設備讓被告使用,除非法律有其他規定限制。

  • 被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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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羈押法第 34 條規定:「看守所得設置圖書設施、提供圖書資訊服務或發行出版物,供被告閱讀。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看守所得提供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羈押法第 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