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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法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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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因拒絕飲食或未依醫囑服藥而有危及生命之虞時,看守所應即請醫師進行診療,並得由醫師施以強制營養或採取醫療上必要之強制措施。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律條文,當被告因拒絕食物或未依醫生的指示服藥而有危及生命的可能時,看守所應立即請醫師進行診療,醫師可以施行強制營養或其他必要的醫療措施。這條法規的目的是保護被告的生命安全,同時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行。 根據這個案例的資料,有兩個相關的範例可以與這個法條連結。第一個範例是在案例㈢中,被告患有糖尿病等多種疾病,可能因為拒絕進食而危及生命,需要醫師的診療和強制營養。第二個範例是在案例㈢中,被告提出了多次保外就醫的要求,但被付懲戒人未能針對該案患病狀況進行實際調查處理,這也涉及到保護被告生命安全的問題。

  • 被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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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羈押法第 57 條規定:「被告因拒絕飲食或未依醫囑服藥而有危及生命之虞時,看守所應即請醫師進行診療,並得由醫師施以強制營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羈押法第 5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