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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法 第 5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被告因拒絕飲食或未依醫囑服藥而有危及生命之虞時,看守所應即請醫師進行診療,並得由醫師施以強制營養或採取醫療上必要之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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