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參考資料中的內容,羈押法第58條規定了兩個事項。 第一,任何可能對健康有損害的醫學或科學試驗,即使被告同意,也是不允許進行的。這是為了保護被告的健康利益,避免對其造成損害。 第二,根據診療或健康檢查得到的被告的血液或其他檢體,除非法律有其他規定,否則不得以目的外的方式使用。這是要保護被告的隱私和個人資料,避免檢體被不當使用。 參考資料中未提供羈押法第58條的具體例子,所以無法提供與參考資料相關的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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