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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法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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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看守所應於平日辦理接見;國定例假日或其他休息日之接見,得由看守所斟酌情形辦理之。
  2. 2.被告接見,每日一次;其接見時間,不得逾三十分鐘。但看守所長官認有必要時,得增加或延長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第60條,羈押時的接見規定如下: 1. 看守所在平日應該辦理被告的接見,而在國定例假日或其他休息日的接見,則可以由看守所依照情況作出審慎考量來辦理。 2. 被告每天可以進行一次接見,且每次接見的時間不可以超過三十分鐘。然而,如果看守所長官認為有必要的話,可以增加或延長接見的時間。 舉例:如果被告人在進行羈押期間要求接見他的家人或律師,根據第60條的規定,看守所應該在平日安排接見時間,並確保每次接見不超過三十分鐘的時間限制。另外,在例假日或其他休息日的接見則根據看守所的判斷來辦理。

相關函釋 1

  • 被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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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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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羈押法第 60 條規定:「看守所應於平日辦理接見;國定例假日或其他休息日之接見,得由看守所斟酌情形辦理之。被告接見,每日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羈押法第 6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