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法規第60條,羈押時的接見規定如下: 1. 看守所在平日應該辦理被告的接見,而在國定例假日或其他休息日的接見,則可以由看守所依照情況作出審慎考量來辦理。 2. 被告每天可以進行一次接見,且每次接見的時間不可以超過三十分鐘。然而,如果看守所長官認為有必要的話,可以增加或延長接見的時間。 舉例:如果被告人在進行羈押期間要求接見他的家人或律師,根據第60條的規定,看守所應該在平日安排接見時間,並確保每次接見不超過三十分鐘的時間限制。另外,在例假日或其他休息日的接見則根據看守所的判斷來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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