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羈押法》第61條第1項規定,請求接見被告的人應該提供身分證明文件,並登記個人姓名、職業、年齡、住址,以及被告的姓名和與被告的關係。這是為了確保接見者的身份和與被告的關系。 2.根據《羈押法》第61條第2項規定,如果看守所認為請求接見者會妨害看守所的秩序或安全,則可以拒絕接見。這是為了保障看守所的運作秩序和安全。 3.根據《羈押法》第61條第3項規定,接見應該在接見室進行。但如果因為患病或管理上的需要,可以在適當的地方進行。這是為了確保接見的環境和條件符合需要。 4.根據《羈押法》第61條第4項規定,每次接見不得超過三人。但如果根據本法或其他法規有其他規定,或者經看守所長官的許可,則不受此限制。這是為了限制接見人數,以確保有效地進行接見。 5.根據《羈押法》第61條第5項規定,被許可接見的人可以攜帶未滿十二歲的兒童,不計入前項人數限制。這是為了保障被許可接見者的權利,使其可以和家人共同接見。 以上回答所使用的參考資料為《羈押法》第61條本文及相關法律解釋,包括家庭法院、與警察部門聯絡的法律指南以及司法院釋字第654號解釋等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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