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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法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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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請求接見者,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登記其姓名、職業、年齡、住居所被告姓名及與被告之關係。
  2. 2.看守所對於請求接見者認為有妨害看守所秩序或安全時,得拒絕之。
  3. 3.接見應於接見室為之。但因患病或於管理上之必要,得准於適當處所行之。
  4. 4.接見,每次不得逾三人。但本法或其他法規另有規定,或經看守所長官許可者,不在此限。
  5. 5.被許可接見者,得攜帶未滿十二歲之兒童,不計入前項人數限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1.根據《羈押法》第61條第1項規定,請求接見被告的人應該提供身分證明文件,並登記個人姓名、職業、年齡、住址,以及被告的姓名和與被告的關係。這是為了確保接見者的身份和與被告的關系。 2.根據《羈押法》第61條第2項規定,如果看守所認為請求接見者會妨害看守所的秩序或安全,則可以拒絕接見。這是為了保障看守所的運作秩序和安全。 3.根據《羈押法》第61條第3項規定,接見應該在接見室進行。但如果因為患病或管理上的需要,可以在適當的地方進行。這是為了確保接見的環境和條件符合需要。 4.根據《羈押法》第61條第4項規定,每次接見不得超過三人。但如果根據本法或其他法規有其他規定,或者經看守所長官的許可,則不受此限制。這是為了限制接見人數,以確保有效地進行接見。 5.根據《羈押法》第61條第5項規定,被許可接見的人可以攜帶未滿十二歲的兒童,不計入前項人數限制。這是為了保障被許可接見者的權利,使其可以和家人共同接見。 以上回答所使用的參考資料為《羈押法》第61條本文及相關法律解釋,包括家庭法院、與警察部門聯絡的法律指南以及司法院釋字第654號解釋等法律文件。

相關函釋 1

  • 住居所名詞
  • 被告名詞
  • 攜帶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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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羈押法第 61 條規定:「請求接見者,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登記其姓名、職業、年齡、住居所、被告姓名及與被告之關係。看守所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羈押法第 6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