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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法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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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審議小組應製作會議紀錄。
  2. 2.前項會議紀錄應載明到場人所為陳述之要旨及其提出之文書、證據。委員於審議中所持與決議不同之意見,經其請求者,亦應列入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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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該問題所提供的資料,無法找到與羈押法第98條相關的內容,因此無法針對此條法規進行逐條釋義。

  • 要旨名詞
  • 證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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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羈押法第 98 條規定:「審議小組應製作會議紀錄。前項會議紀錄應載明到場人所為陳述之要旨及其提出之文書、證據。委員於審議中…」(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羈押法第 9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