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法 第 98 條
- 1.審議小組應製作會議紀錄。
- 2.前項會議紀錄應載明到場人所為陳述之要旨及其提出之文書、證據。委員於審議中所持與決議不同之意見,經其請求者,亦應列入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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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該問題所提供的資料,無法找到與羈押法第98條相關的內容,因此無法針對此條法規進行逐條釋義。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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