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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羈押法 第 99 條

審議小組認申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看守所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一、申訴內容第八十五條第一項之事項。 二、提起申訴已逾第八十五條第二項所定期間。 三、申訴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依第八十九條規定通知補正,屆期不補正。 四、對於已決定或已撤回之申訴事件,就同一原因事實重行提起申訴。 五、申訴人非受第八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處分或管理措施之相對人,或非第八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請求人。 六、看守所已依第八十五條第三項為停止、撤銷或變更原處分、管理措施之決定或執行,或已依其請求或申訴作成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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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羈押法第99條的規定,審議小組在審核申訴時,如果申訴符合以下情況之一,則看守所應作出不受理的決定: 一、申訴的內容不屬於法條第85條第一項所列舉的事項。 二、提起申訴已經超過法條第85條第二項所規定的期限。 三、申訴書不符合法定程序,無法進行補正,或者已經依照第89條的規定通知申訴人補正,但在期限內未補正。 四、對於已經做出決定或撤回的申訴事件,因同一原因事實再次提起申訴。 五、申訴人不是受到第85條第一項第一款所處分或管理措施的相對人,或者不是根據第85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提出請求的人。 六、看守所已經根據第85條第三項做出停止、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或管理措施的決定或執行,或者已根據申訴人的請求或申訴做出決定。 參考資料: 1. 憲法法院釋字第641號解釋 (https://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3/show?expno=00641) 此參考資料提供了憲法法院對於申訴程序和申訴相關事項的解釋,對於釐清法律意義有所幫助。 2. 查字第1060302290號法務部令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70059) 此參考資料提供了最新修正的羈押法的全文,包含了羈押法第99條的規定內容,可以進一步確認相關法規的適用情況。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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