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法 第 89 條
審議小組認為申訴書不合法定程式,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申訴人於五日內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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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羈押法第89條規定,當審議小組認為申訴書不合法定程式,但可以予以補正時,應通知申訴人在五日內進行補正。這條法條強調了對申訴書的合法性以及對申訴人補正的要求。如果審議小組認為申訴書不符合法定程式,但可以進行補正,那麼審議小組就應該在收到申訴書後的五日內通知申訴人進行補正。這條法條的目的是確保申訴書的合法性以及申訴人補正的權利。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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