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法 第 88 條
- 1.以書面提起申訴者,應填具申訴書,並載明下列事項,由申訴人簽名或捺印: 一、申訴人之姓名。有委任代理人或輔佐人者,其姓名、住居所。 二、申訴事實及發生時間。 三、申訴理由。 四、申訴年、月、日。
- 2.申訴人以言詞提起申訴者,由看守所人員代為填具申訴書,經向申訴人朗讀或使其閱覽,確認內容無誤後,交其簽名或捺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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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羈押法第88條,當進行書面提起羈押申訴時,應填寫申訴書並載明以下事項:申訴人的姓名,如果有委任代理人或輔佐人,應載明其姓名和住居所;申訴的事實及發生時間;申訴的理由;申訴書的年、月、日。申訴人應在申訴書上簽名或蓋章。如果申訴人以口頭方式提起申訴,則由看守所人員代為填寫申訴書,並經向申訴人朗讀或讓其閱覽,確認內容無誤後,交由其簽名或捺印。 參考資料: - 羈押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6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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