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法 第 87 條
看守所為處理申訴事件,應設申訴審議小組(以下簡稱審議小組),置委員九人,經監督機關核定後,由所長指派之代表三人及學者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六人組成之,並由所長指定之委員為主席。其中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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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羈押法第87條,看守所處理申訴事件時應設置申訴審議小組,該小組由九名委員組成,其中包括由監督機關核定後所長指派之代表三人,以及學者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六人。此外,審議小組的主席由所長指定。在組成委員時,其中一性別的委員不得少於所有委員的三分之一。 作為參考,根據財團法人台灣監獄協會於2021年12月所撰寫的《刑事訴訟法與司法程序法詮釋性裁決全舊詮釋全書》,在第341頁中提到了羈押法第87條的解釋及相關實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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