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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法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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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被告提起前條申訴及第一百零二條第二項之訴訟救濟,得委任律師為代理人行之,並應向看守所或法院提出委任狀
  2. 2.被告或代理人經看守所或法院之許可,得偕同輔佐人到場。
  3. 3.看守所或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被告或代理人偕同輔佐人到場。
  4. 4.前二項之輔佐人,看守所或法院認為不適當時,得撤銷其許可或禁止其陳述。
  5. 5.輔佐人所為之陳述,被告或代理人未立即提出異議者,視為其所自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羈押法第86條的規定: 1. 被告提起前條申訴及第一百零二條第二項之訴訟救濟,可以委任律師為代理人進行,並應向看守所或法院提出委任狀。這表示在被告提起申訴或訴訟救濟程序時,可以委任律師代為處理,並且必須向看守所或法院提交律師的委任狀。 2. 被告或代理人經看守所或法院的許可,可以與輔佐人一同到場。這表示在看守所或法院許可的情況下,被告或代理人可以攜帶輔佐人一起出席。 3. 看守所或法院認為有必要時,可以要求被告或代理人與輔佐人一同到場。這表示在看守所或法院認為有需要的情況下,可以要求被告或代理人與輔佐人一起出席。 4. 如果看守所或法院認為輔佐人的出席不適當,可以撤銷其許可或禁止其陳述。這表示如果看守所或法院認為輔佐人的出席不合適,可以撤銷其許可或禁止輔佐人陳述。 5. 如果輔佐人做出陳述並且被告或代理人沒有立即提出異議,將視為被告或代理人自己的陳述。這表示如果輔佐人做出陳述且被告或代理人沒有立即提出異議,則該陳述將被視為被告或代理人自己的陳述。 資料來源: - 司法院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10032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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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羈押法第 86 條規定:「被告提起前條申訴及第一百零二條第二項之訴訟救濟,得委任律師為代理人行之,並應向看守所或法院提出委…」(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羈押法第 8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