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羈押法第90條第1項規定,審議小組必須有超過一半以上的委員出席才能開會,而且決議需要出席人數超過一半的委員同意才能執行。如果出席人數相等時,主席則有決策的權力。 2. 審議小組決議時,迴避的委員不算在出席委員的人數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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