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法 第 90 條
- 1.審議小組須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 2.審議小組決議時,迴避之委員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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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1. 羈押法第90條第1項規定,審議小組必須有超過一半以上的委員出席才能開會,而且決議需要出席人數超過一半的委員同意才能執行。如果出席人數相等時,主席則有決策的權力。 2. 審議小組決議時,迴避的委員不算在出席委員的人數之內。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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