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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羈押法 第 100 條

  1. 1.審議小組認申訴有理由者,看守所應為停止、撤銷或變更原處分、管理措施之決定或執行,或依被告之請求或申訴作成決定。但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變更、處分或管理措施。
  2. 2.審議小組認申訴無理由者,看守所應為駁回之決定。
  3. 3.原處分或管理措施所憑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申訴為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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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羈押法》第100条的规定,審議小組在審理申訴時,若認為申訴有理由,則看守所應停止、撤銷或變更原處分、管理措施的決定或執行,或根據被告的請求或申訴作出相應的決定。但是,看守所不得為更不利益的變更、處分或管理措施。若審議小組認為申訴無理由,則看守所應作出駁回的決定。此外,即使原處分或管理措施的憑理由不當,但審議小組可以依據其他理由認為其實為正當的情況下則應將申訴視為無理由。 根據最新修正的《羈押法》,審議小組的設置是為了保障被羈押人的權益,讓他們能夠就羈押條件提出申訴並獲得審理。審議小組根據申訴的理由和證據來判斷是否有理由停止、撤銷或變更原羈押決定或管理措施。如果審議小組認為申訴無理由,則會駁回該申訴。 舉例來說,如果一名被羈押的人提出申訴,聲稱被羈押的理由不正當,也沒有應該被羈押的法律依據,審議小組可以審查該申訴並決定停止、撤銷或變更原羈押決定。但如果審議小組認為該申訴無理由,即使被羈押人聲稱羈押條件不正當,但審議小組可能根據其他證據或理由認為該羈押是正當的,因此決定駁回該申訴。这意味着,在這種情況下,被羈押的人無法改變原羈押決定。 需要注意的是,《羈押法》第100条第1、2、3項是針對審議小組的審理程序和決定作出的明確規定,旨在保障被羈押人的受權利益。此外,該法的最新修訂版可以作為參考依據來解釋和理解具體的法律條文內容。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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