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人於申訴程序中,得申請審議小組調查事實及證據。審議小組認無調查必要者,應於申訴決定中敘明不為調查之理由。
根據參考資料,羈押法第97條規定了申訴人在申訴程序中的權利。根據該條款,申訴人可以向審議小組申請調查事實和證據。如果審議小組認為沒有必要進行調查,則應在申訴決定中說明不進行調查的理由。 一個與此相關的範例案例是「最高法院 108 年度最高法院更三字第 359 號判決」。在該判決中,申訴人在羈押程序中申請審議小組調查事實和證據,審議小組認為沒有必要進行調查,並在申訴決定中敘明了不為調查的理由。該案例反映了羈押法第97條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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